:::
事業機構廚餘再利用
分享到
字級大小: 中(預設)

壹、何謂事業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5項規定,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置底連結所示: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

貳、清除處理方式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處理。

二、共同清除、處理:由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三、委託清除、處理:

(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二)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三)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四)委託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五)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六)委託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

參、合法再利用機構資訊
(一)全國合法再利用機構資訊

全國可收受「廚餘」清除機構、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建議名單(連結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二)本市合法一般廚餘再利用機構資訊

序號

轄區

機構名稱

機構地址

機構電話

負責人

1

白河

張忠誠畜牧場

白河區埤子頭段五汴頭小段828地號(白河區汴頭里林子內21號)

0933377336

張鴻榮

*相關檔案下載: